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对污染进行治理只是一种“亡羊补牢”的行为,真正的保护应该是预防。环境影响评价就是一种较为有效的预防手段。
环境影响评价又称环境影响分析,它是指对建设项目、区域开发计划及国家政策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和估计。影响评价的对象包括大中型工厂,大中型水利工程,矿山、港口及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大面积开垦荒地、围湖围海的建设项目,对珍稀物种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严重影响或对各种自然保护区和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区域的开发计划,国家的长远政策等。这项制度最大的好处在于,可以在建设和开发活动进行之前,对它将要给周围环境带来的影响作出正确的判断,这样就能及时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这些影响,而不至于陷人今后“先污染,后治理”的尴尬境地。对那些会产生较大影响,而又无法避免和克服这些影响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一定的强制手段制止其实施。
1969年,美国首先提出“环境影响评价”这个概念,并在《国家环境政策法》中将它定为制度,随后西方各国陆续将这项制度推广开。我国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首次规定了这项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于1981年颁布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1986年的修改补充文件中,还对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上马。
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通常交给环境保护部门。但近年来,在日本和一些西方国家,建设项目是否上马,还必须得到公众的“批准”。公众的“审批”过程如下:在建设项目实施前,由居住在周围的市民选派若干代表,组成评价小组,进行民意调查评判,并进行一票否决式的表决。如有代表反对,则项目不得上马。这种公众评价的方式使环境影响评价这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止对策和措施。各类企业可以根据《环评分类管理目录》的要求,根据企业的产品及环境影响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基本上适应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显著影响的项目,并能够对所有可能的显著影响做出识别和评估,生成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然后递交环保部门进行现场评估,并出具环评批复。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的方法:
(1)按照评价对象,可以分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两类。
(2)按照环境要素,可以分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声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3)按照评价专题划分,可以分为:人体健康评价、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分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风险评价等。
(4)按照时间顺序,可以分为: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实质是由一系列程序和方法组合而成的,它是一项法律制度,并不等同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是指按一定的顺序或步骤指导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过程,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可分为管理程序和工作程序。
前者主要用于指导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与管理,后者用于指导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内容和进程。